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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方式是采购的基本方式,决定着招标投标的竞争程度,也是防止不正当交易的重要手段。总体来看,目前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有关采购法律、规则都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三种招标投标方式。今天保标招标小编跟大家一起来重点看看竞争性谈判。
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
其核心一是要有竞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谈判(即最终的结果必须要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离开了这两条,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是违规违法,都是应当受到制止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
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竞争性谈判与招标的区别:
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竞争性谈判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性质不同
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应进行招标;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应进行竞争性谈判。
4、评审方法不同
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而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最后保标招标小编要提醒各位招投标人:竞争性谈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把握、操作准确,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出现重“判”轻“谈”或是只“判”不“谈”情况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及时制止,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否则很容易会引发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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